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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14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乡**村**号,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陈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九龙镇**村**队**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九龙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李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84********,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街乡**村委**房**村**号,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街乡**村委**房**村**号。2016年4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侬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84********,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乡**村委**组**号,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乡**村委**组**号。2016年3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官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 、陈某某、李某某、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与黄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2019年01月06日06时1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陈某某、李某某、侬某某,来到昆明市官渡区中营村**酒店大厅找到受害人黄某某,双方发生争执后,王某某开始对黄某某拳打脚踢,后与陈某某 、李某某、侬某某将黄某某拉至酒店外路边殴打并将黄某某束缚在地上,期间王某某等人采取勒颈、控制手臂、骑坐在黄某某身上、在地上拖拽等方式控制黄某某人身自由直至7时左右警察来到现场,导致黄某某受伤。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侬某某因经济纠纷,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陈某某、侬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陈某某、侬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军民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被告人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本案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判决书复印件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_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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