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19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山**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京家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甘肃**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高陵县**村**号。2018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被本院批准,同年7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 年8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在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金运大厦10楼的甘肃**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投资商铺、房地产项目等为由,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回报,先后与张某某、徐某某等32人以签订《借条》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056665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人民币7870650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人民币2696000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返还金额为人民币5294485元,被告人李某某返还金额为人民币1039400元,返还金额共计人民币6333885元,未返还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2327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个人取款凭条、宣传资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甲、姚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审计鉴定报告、补充审计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东
书记员:王煜轩
2018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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