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0时许,三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合伙到**镇**村**窑厂东路边伐树时,疏于观察,将正在路北沟边拾材的权某某砸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权某某系头部被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三被告人于2020年4月20日到萧县公安局投案,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武某甲、武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武晓玉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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