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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等盗窃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住址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80********,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住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艾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址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艾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址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甲,曾用名安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7********,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址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街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艾某乙、艾某甲、安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安某甲、艾某乙、艾某甲、李某某等人多次流窜至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凤冈县、汇川区板桥镇、贵阳市扎佐镇等地结伙作案,盗窃道路边路灯电缆线,并出售给秦某某(另案处理)牟取利益,该团伙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艾某乙、艾某甲从贵阳驾车来到桐梓县楚米镇工业园区蒙山路附近路边盗走5根4×25mm2的电缆线总长度124.8米、5根4×16mm2规格的电缆线总长度113.25米。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价值分别是6323.62元、3848.24元。

2.2020年7月2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艾某乙、艾某甲从贵阳驾驶王某某的贵A9****号牌面包车,在桐梓县楚米镇工业园区蒙山路附近路边盗走12根4×25mm2的电缆线总长度299.6米、5根4×16mm2规格的电缆线总长度115.05米。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价值分别是15180.73元、3939.40元。

3.2020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驾车来到桐梓县楚米镇工业园区蒙山路附近路边盗走5根4×25mm2的电缆线总长度125.75米。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价值分别是6371.75元。

4.2020年5月2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安某甲驾车从贵阳到遵义市凤冈县花坪镇326国道边盗走5根总长度为144.1米的电缆线。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价值是11356.52元。

5.2020年6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另案处理)驾车来到遵义市凤冈县花坪镇326国道边盗走3根总长度为87.2米的电缆线。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价值是6835.61元。

6.2020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贵AM****号牌轿车搭乘安某甲、陈某某从贵阳来到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景观道,盗窃了6根总长度为180.2米的路灯电缆线。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价值是9462.3元。

7.2020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安某甲、陈某某来到遵义市汇川区花坪镇326国道灯电缆线。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价值是1454.53元。

8.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先后4次在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156国道附近盗窃路灯电缆线60.75米、59.4米、59.3米、59.05米,共238.5米。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市场价值共10241.19元。

9.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艾某甲、艾某乙先后3次在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156国道附近盗窃路灯电缆线60.55米、87.4米、195.15米。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市场价值共19010.4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作案11次,犯罪金额76271.85元,被告人陈某某作案9次,犯罪金额45721.90元,被告人艾某甲作案5次,犯罪金额48272.39元,被告人艾某乙作案5次,犯罪金额48272.39元,被告人安某甲作案3次,犯罪金额22273.35元,被告人李某某作案2次,犯罪金额10916.83元。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1.09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自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票、调取证据清单及高速公路收费站过站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童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熊某某、康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艾某甲、艾某乙、安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亲笔供词;

5.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艾某乙、艾某甲、安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艾某乙、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安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艾某乙、艾某甲、安某甲、李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艾某乙、艾某甲、安某甲、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艾某乙、艾某甲、安某甲、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常传龙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24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收据、谅解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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