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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等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辽宁省凌源市人,公民身份号码2113821989********,蒙古族,大学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黑龙江省望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同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23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 务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同江市**乡**村**组)。被告人宣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赵世春、值班律师单亚萍、王莉、被害人曹某某、刘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20年5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宣某某等人在天长市**路**店吃烧烤,被害人曹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该店8号桌吃烧烤。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已经结账的菜没有上,而与店收银员发生口角,店老板潘某某承诺退款40元。被害人刘某某即对潘某某说:“老板,你怎么这么怂的,我在这里呢!”。被告人李某某在责问刘某某时,让手持啤酒瓶的刘某某有本事砸他的头。被告人宣某某手持啤酒瓶砸刘某某头部,被告人王某某将刘某某按倒在地,对其拳击、脚踩等。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按倒在地,对其进行殴打。后因杨某某电话报警,而案发。

案发后,经安徽省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系右面额部及右肘部软组织挫伤,左上肢及右膝关节多处皮肤擦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刘某某系右颞部挫裂创,左眼部挫擦伤,属轻微伤。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宣某某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天长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宣某某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取得谅解。

二、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事实

2020年1月2 日1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N*****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京市**隧道路段处,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程某某、杨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省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宣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应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宣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宣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伟理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现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候审;被告人宣某某现在黑龙江省同江市**乡**村**组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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