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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等四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02212000********,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家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95********,汉族,职高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家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96********,汉族,中专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家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忙丙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孙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孙某某四人相互邀约后,从河南郑州经昆明、临沧到达南伞,在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中缅边境便道出境至缅甸老街。同年4月22日8时6分许,四人结伙从中缅边境122界桩巡逻道附近便道步行进入中国南伞后,被边境巡逻执勤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孙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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