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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梁爽,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5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住址河北省蠡县**街**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址河北省蠡县**小区**号楼**门**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5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村**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8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定州市**路**村**队**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翟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翟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梁爽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将上述两案并案审查,于2020年4月17日、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梁爽、王某某、翟某某、胡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梁爽为获利纠集王某某、翟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到天津市武清区,由王某某负责联系银行,胡某某、翟某某、李某某负责带领他人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帐户,梁爽给王某某、翟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支付报酬,王某某、翟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将办理好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交给梁爽,再由梁爽用于出售获利。经查,王某某、翟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共带他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静海区、西青区等各区县办理营业执照207套,被梁爽卖出100余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个体工商户及私营公司基本情况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梁爽、王某某、翟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爽、王某某、翟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爽、王某某、翟某某、李某某、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爽、王某某、翟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中梁爽系主犯,王某某、翟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翟某某、李某某、胡某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爽、王某某、翟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爽、王某某、翟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梁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翟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庆强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梁爽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翟某某、胡某某均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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