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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形诉(2014)901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号,暂住西安市公园北路**小区**号楼**室。2011年11月2日因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暂住西安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号。2011年11月2日因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4月15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1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驾车窜至本市未央区红旗东路铁道口附近预谋盗窃。后三被告窜入附近的红树林网吧,由被告人刘某某望风,被告王某某坐在一电脑前,趁对面上网人不注意,使用一根铁丝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旁的一部三星牌手机勾到对面自己电脑显示器下方,由被告人李某某将该手机盗走;之后,被告又在该网吧,由王某某望风,李某某干扰上网的曹某某注意,由被告刘某某将曹放在电脑旁的一部苹果牌5S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

当天下午,三名被告人又窜至本市未央区秦川路心碎乌托邦网吧内,由被告人王某某望风,被告人刘某某引开上网的何某某的注意李某某趁机将何放在其上网电脑旁的一部三星牌S5手机盗走逃离现场。

当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又窜至本市未央区北辰村小蚂蚁网吧内,由被告人王某某使用铁丝将吴志辉放在其上网电脑显示器旁的一部黑色的苹果牌5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0元)勾到其对面电脑显示器的下方,由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将该手机盗走。同日下午19时许,三被告人将盗窃来的4部手机在本市小寨立交附近销赃,获款4100余元三被告伙分。2014年10月10日、12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

2被害人陈述;

3现场指认记录;价格鉴定结论;

4户籍资料、累犯材料;

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在网吧盗窃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15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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