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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路**巷**号**。曾于2006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2月27日、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2020年1月3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其间于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夜间,因被害人徐某某姐姐徐某甲欠款在逃,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楼下,用事先准备好的的红色手绘喷漆涂到被害人徐某某车牌号为辽A****0的灰色高尔夫轿车上,并将该车4个轮胎扎破。经认定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3624元。

2018年11月1日夜间,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与钟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由王某某驾驶车辆,三人共同到被害人徐某某所居住小区,之后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楼下、车牌号为辽A****0的灰色高尔夫轿车毁坏,致该车的四个轮胎被扎破,玻璃被打碎。经认定,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52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登记信息、行车证、刑事谅解书、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柳某某、钟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犯,均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薇薇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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