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修**,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乡**村**,住湖北省孝感市**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91********,汉族,小学文化,**修**,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及王某某的哥哥王某于2019 年7 月12 日上午8 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绿洲广场进行装修工作,因认为建筑材料摆放不当与同在该处装修的彭某甲、彭某乙发生争执,彭某甲与王某继而发生打斗,彭某甲骑在王某身上对其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见状分别持瓷砖、铁锹击打彭某甲头、背部,致其头皮挫裂伤、面部多处挫裂伤、右眼钝挫伤、多处皮肤挫伤。经鉴定,彭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3、行政处罚决定书;4.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5. 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6证人彭某乙、南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7.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8、鉴定意见;9、鉴定文书; 10. 辨认笔录;11.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具有自愿认罪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骞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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