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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8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94********,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六安市,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2016年12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9********,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利辛县,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镇**路**号。2011年1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2012年10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前罪的缓刑部分,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沈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双方约在合肥市瑶海区**路**路交口见面协商,随后王某某邀约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并准备了两把菜刀。当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与被害人沈某某等人在琅琊山路与淮吾路交口见面后,被告人王某某持刀砍向沈某某,被贾某某拦住,后被告人李某甲持刀砍向沈某某,李某甲共砍沈某某三刀,致沈某某左胳膊、腰、后背受伤。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8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2.证人贾某某、李某丙、邓某某、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检察官助理:朱苗苗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联系方式1595696****)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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