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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咩二,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李某甲,绰号九屌振,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绰号矮仔,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黄某甲三人伙同叶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陈某某、李某丁、李某戊(以上6人已获刑)、李某己、李某庚(以上2人已被起诉)等多人在吴川市**镇**村一间小卖部玩,突然听说**村的李某辛(已获刑)在**镇**圩被**镇**村人围攻,于是他们就开摩托车到**镇**圩,后在**路口与**镇**村的李某辛等人汇合后一起开摩托车到**镇**网吧门口附近,见被害人李某壬驾驶摩托车在网吧旁边,王某某、李某甲、黄某甲、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甲等多人即上前对李某壬实施殴打,李某壬被对方用木棍和拳脚打伤,后被人送往医院治疗。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壬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壬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李某癸、李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壬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黄某甲及同案人叶某某、李某丁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黄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黄某甲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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