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区**街**园**号,无业。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区**街**园**号,无业。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赵某某(另案处理)要求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给其提供他人的银行卡号用来做成聚合收款二维码放在赌博平台上收钱,并承诺每走账10000元,给二人4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同意后,便以“走流水”、“跑分”赚钱为由要求曹某某、白某某给二人提供银行卡、手机号、U盾、身份证照片等,并承诺每走账10000元给二人100-150元不等的好处费。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将曹某某、白某某的银行卡信息提供给赵某某,赵某某又提供给其上线(身份不详)。2020年3月28日,白某某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559********60)收到被害人邢某某转款3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扣除1200元好处费后,将其余款项转款给赵某某。2020年3月29日,曹某某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559**********70)收到被害人邢某某转款5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扣除2000元好处费后,将其余款项转给赵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将银行卡退还给曹某某、白某某,向二人支付好处费1300元,并让二人赶紧把银行卡和手机卡注销掉。立案后,王某某、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邢某某8万元,并取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转款记录、退赔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5.扣押、辨认、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共计人民币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范娟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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