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妈嘴波”),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街道**华庭**幢**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8日至1月1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甲(已判决)互相约定在李某甲经营在徐某某徐城街道城东大道“**茶庄"三楼大厅内开设赌场提供给客人赌博,赌场营利分成为王某某占营利的百分之六十八,李某甲占营利的百分之三十二。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约定好后,便细化股份分配给参赌人员,分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一不等的股份给金某某、黄某某、侯某某、麦某某、张某某、魏某某(6人已判决)、吴某某(在逃)等人。同时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还纠集雇佣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赌场日常管理,及雇佣蔡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黄某甲(另案处理)、廖某某(另案处理)、邹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已判决)等人在“**茶庄”赌场内工作。
于2018年1月17日凌晨0时许,徐某某公安局民警在王某某、李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内抓获正在以“天九骨牌’’为赌具,以“斗牛"方式,赌注为最小100元、最大无限进行赌博的参赌人员金某某、黄某某、侯某某、伍某某、麦某某、张某某、魏某某、吴某某、陈某甲、冯某某、张某甲、薛某某,经查实伍某某、陈某甲、冯某某、张某甲、薛某某(5人已判决)参与坐注,另有寄注人员黄某乙、林某某、叶某某等,查获赌资人民币225429元、赌具若干。经查,该赌场营利达二十多万元。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波被民警抓获。2018年12月27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赌资及赌具等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笔录、指认相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王某某、李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公安卷11卷、检察卷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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