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旺某某人,住旺某某**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四川省旺某某人,住旺某某**镇**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商议后合伙在“闲聊”APP(聊天交友工具)中创建了一个“开心旺苍”的群组,利用该群组招揽赌客和收发赌资,同时在“广元麻将”APP(棋牌游戏软件)中担任代理并开设“房间”,供赌客在房间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以抽取“房费”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根据调取的“闲聊”APP软件后台相关数据统计,截止2019年12月,“开心旺苍”群组中有91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账号收发红包总金额1224084.59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各自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利用网络建立通讯群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 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旺某某**镇**街**号,联系电话1588356****;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旺某某**镇**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558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三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