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现住山东省潍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2019年4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4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0时40分许,在潍坊市寒某某益新街百味餐馆一楼大厅内,朱某某(已提起公诉)与尹某乙(另案处理)酒后逞强耍横,发生争执后互相殴打,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与尹某甲(另案处理)见状参与打架,李某某手持马扎、王某某手持灭火器与尹某甲互相殴打,将尹某甲打伤。后朱某某为发泄情绪,在餐馆外道路上驾驶号牌为鲁******的“沃尔沃”X60型汽车将尹某乙、尹某甲、曹某某、徐某某撞倒在地。经鉴定,尹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尹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电子档案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乙、尹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丽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证据四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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