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花城**栋**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兴安盟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兴安盟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花城**栋**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兴安盟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兴安盟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住**镇**村**东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 2019年5月10日被兴安盟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24日,经兴安盟检察分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兴安盟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住**路**号**楼。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兴安盟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兴安盟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兴安盟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安盟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检察分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0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李某乙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购买假冒**股份有限公司的**牌磷酸二胺和金富瑞牌磷酸二胺,李某乙将王某某发来的产品包装发给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就按照李某乙的要求进行灌装生产。
被告人王某某同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两次从李某乙处购进**公司**牌磷酸二胺和**牌磷酸二胺合计65吨,金额合计139,750.00元;并销售了559袋,金额合计85,930.00元。李某乙从周某某处购进上述**公司**牌磷酸二胺和**牌磷酸二胺共计131,300.00元。案发后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周某某灌装后销售给李某乙,李某乙又销售给王某某、李某甲的**牌化肥为假冒注册商标。
二、被告人李某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9年3月31日、4月17日,王某某先后在被告人李某乙处购进了两车复合肥料18元素、**缓释肥料、**复合肥料等合计66吨肥料,共计129,850.00元。王某某、李某甲尚未销售上述复合肥料。
经鉴定,王某某、李某甲从李某乙处购进的复合肥料均为不合格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等;2.证人证言: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云南**有限公司业务员王云辉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1. 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李某甲、周某某未经注册商
标所有人同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李某乙在复合肥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
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周某某属共同犯罪。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
被告人李某乙应数罪并罚。
5.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世胜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乙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周某某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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