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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劲松盗窃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现住沙市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0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劲松,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沙市区**路**栋**单位**室。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劲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劲松骑乘摩托车至沙市区**村**组**号被害人徐某某的门店,被告人王某某以租仓库为由与被害人徐某某交谈,被告人李劲松乘被害人徐某某放松警惕时,溜进门店卧室内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苹果6SPLUS手机盗走,得手后两人骑乘摩托车离开。后两被告人骑车至**路,被告人李劲松作价人民币800元将手机卖给一路人。赃款被两人挥霍。案发后,被盗手机未追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4.搜查笔录及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某某、李劲松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劲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劲松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劲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政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劲松现取保候审于沙市区**路**栋**单位**室,联系电话13264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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