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二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灵璧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区**村**组,现住安徽省灵璧县**区**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灵璧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上旬,被告人王某某使用锡纸开锁工具进入灵璧县东关**小区**号楼**室周某某家实施盗窃。
2.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朱某某到蚌埠市怀远县实施盗窃,被告人王某某使用锡纸开锁工具进入**小区**号楼**单元**室徐某某家盗窃,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在楼下放风。被告人王某某盗窃黄金项链2条、银项链1条、现金2000余元,被告人朱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项链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867.08元。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开锁工具、美工刀、锡纸条等;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徐某某购买项链发票、退赃相关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DNA鉴定文书、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黄金项链、银项链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异议,不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后被告人王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朱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为人民币7867.0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归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从重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明良
检察官助理 徐 锐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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