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2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暂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7********,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得知有人需要租用网络电话服务,遂与被告人王某某商量出租网络电话赚取租金。二人明知租用人实施犯罪,仍决定为其提供服务。朱某某负责与租用人具体联系;王某某负责实现网络电话的功能。王某某购买全网通语音网关并委托朋友办理9个手机号码,后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陶瓷城**楼**办公室内架设并调试好全网通语音网关。2020年8月21日至23日,诈骗团伙使用二人提供的语音网关拨打网络电话1500多个,后通信公司发现以上手机号码涉嫌诈骗予以封号,王某某、朱某某未收到租金。现查明,二人提供的手机号码涉及全国6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2020年8月22日,被害人吴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被诈骗2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害人关某某在新疆察布查尔锡自治县被诈骗1.6万元;被害人毛某某在新疆第四师69团被诈骗2.94万元;被害人卢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被诈骗8万元;被害人刘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被诈骗19.36万元;被害人陈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被诈骗11.788万元。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老粮坊山水汇水疗会所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扣押王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并在其暂住处查扣全网通语音网关、电脑。同年9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叶某某、陈某乙、邱某某、范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吴某某、关某某、毛某某、卢某某、刘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手机开卡信息、通话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的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璐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3843****;

2随案推送检察电子卷宗1册,移送光盘3张;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