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69********,纳西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某县**乡**村委会**村**号,农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玉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玉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纳西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某县**乡**村委会**村**号,农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玉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玉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和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纳西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某县**乡**村委会**村**号,农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玉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玉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木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以追诉被告人和某甲,玉某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补充移送起诉被告人和某甲。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2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左右,在玉某县**乡**完小校舍的建设过程中,工程承包方洪某某同玉某县**乡**村的和某乙达成口头协议,由和某乙承担该工程的材料运输工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看到和某乙已经在动工的情况下,打电话叫来木某某、和某甲,被告人木某某骑摩托车赶到现场后,用摩托车堵在正在施工的装载机前阻止施工,尔后被告人王某某、木某某、和某甲三人胁迫和某乙同意他们三人加入到该工程的材料运输项目中。在被告人王某某、木某某、和某甲三人参与到该工程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通过口头威胁迫使施工方将材料运输价格在原来与和某乙协商好的价格基础上提高了5元。经查,该项目工程总额为174088元,被告人王某某、木某某、和某甲通过该工程分别获利2000元以上。被告人王某某、木某某、和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手续及抓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2.被告人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使用摩托车阻挡机械施工并胁迫被害人同意其加入工程项目并从中获利两千元以上的事实;4.被害人陈述,证明工程因摩托车阻挡机械施工而停工及被害人被迫接受三被告加入工程项目的事实;5.证人证言,证明本案的客观事实;6.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明**完小沙石运输工程款累计为174088元;7.辨认笔录证明曾口头威胁施工方要求提高材料运输价格的人为被告人王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木某某、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木某某、和某甲为承揽工程,以堵路方式阻挠他人工程施工,并强迫他人接受运输服务,强迫交易数额达174088元,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木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和某甲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木某某、和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特强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木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联系电话:********、********;对被告人和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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