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海南省东方市人,身份证号码460007199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消防员,住海南省东方市**村**队**巷**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7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东方市**村**队**巷**号。被告人曾某甲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年12月刑满释放。被告人曾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曾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处获取一个虚假的游戏网站链接,并注册多个QQ号码,王某某进入网站的后台将网站的客服QQ改成其本人使用的QQ号,后在网络游戏中发布虚假的游戏装备销售信息,诱骗被害人点击链接进行充值或购买游戏装备,骗取被害人财物。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网络游戏“荒野行动”中发布领取免费游戏道具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杨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看到后与其联系,王某某发送虚假的游戏网站链接给杨某某,先后以“开通ID”、“未绑定银行卡”等为由先后骗取杨某某充值14080元至网站老板掌控的账户,网站老板扣除提成后王某某得到2000元。后王某某为获取更多的收益,与被告人曾某甲商议,由曾某甲提供其微信号并冒充财务收取诈骗所得,曾某甲所得10%的提成。后王某某继续以“开通VIP会员”为由,骗取杨某某先后支付19400元至曾某甲提供的微信账户,后曾某甲扣除提成后转账给王某某。杨某某发现被骗后微信联系王某某,王某某对其置之不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户籍信息、电信诈骗侦查办平台查询结果、微信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王某某诈骗金额33480元,达到数额巨大;被告人曾某甲诈骗金额19400元,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婷婷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曾某甲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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