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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景某某开设赌场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2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02198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栋**单元**层**号。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景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7199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白水县**镇**村**组。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景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永松路长安假日酒店9楼租赁的办公室开设百家乐赌场,王某某出资6万元,景某某出资6.2万元,二人还准备了11万元开设赌场的备用金,被告人王某某、景某某按盈利的四六分成,王某某负责场内的运营管理及联系客人,景某某负责外围的安全和监控及联系客人,该赌场正在运营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他工作人员、参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景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每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进

2020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景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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