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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施某某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胖虎,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有前科: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于2015年10月30日赦免释放。

施某某,绰号草包,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村委**村大寨二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有前科:被告人施某某于2017年曾因故意伤害罪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2月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元月3日告知了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充侦查后重报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5时许,王某某因生活琐事以找张某为何某讨要说法为由,邀约施某某、杨某、邵某某、何某从泸西县城驾车来到泸西县**镇**村,何某带领王某某和施某某来到张某家门口指认后离开,被告人王某某、施某某开始用石块和长刀打砸停放在张某家门口的车牌为云******的现代轿车,接着,王某某踢开张某家大门进入张某家院中,被害人饶某某(系张某的奶奶)出来询问,王某某即刻对饶某某实施殴打,被害人张某甲(系张某的爷爷)听到打闹声出来询问,王某某对张某甲也实施殴打,张某母亲杨某某出来看到公公婆婆被殴打进行劝助,同样遭到被告人王某某追打。来到大门外,王某某又再次追打饶某某。被害人张某乙听见打闹声出来查看,王某某对其同样实施了追打,被告人王某某还欲对到达现场的张某某、等三人实施殴打行为,因其他原因未能得以实施。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泸价认[2019]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打砸车牌云******的现代骄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200元;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和饶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约80厘米棒球棒一根,约75厘米长刀一把;

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抓获经过;

证人证言:毛某某、杨某、邵某某、何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被害人饶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8、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多名被害人损伤,情节恶劣;被告人施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施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柱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施某某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4册;

3、涉案物品棒球棍一根、长刀一把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判决书21份,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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