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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方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未检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方某某、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杜某某、证人桂某某发生矛盾,遂纠集被告人方某某、王某乙、同案人陈某甲(已判决)等人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河滨西路河畔美食广场南侧路边,使用拳脚、持拖鞋对被害人杜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杜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方某某、王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3.证人桂某某、李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4.同案人陈某甲、李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王某甲、方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7.辨认笔录;

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方某某、王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燕

2019年4月25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方某某、王某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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