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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方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1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园。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127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方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园**栋**单元**下,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认定:涉案摩托车价值1700元。

2.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方某某在遵义市新浦新区1号还房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豪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认定:涉案摩托车价值3100元。

3.2019年10月18日凌晨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遵义市新浦新区喇叭镇喇叭村上场组龙井路23号门面门口,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4.2019年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民政村金钰名城小区停车场,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新大洲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认定:涉案摩托车价值2400元。

破案后,涉案嘉陵牌、豪江牌、新大洲牌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清单、决定书、购车发票、行驶证复印件、价格认定书、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被告人王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智

检察官助理:杨红霞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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