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4〕18号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某,男,生于197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2013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某,男,生于196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3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2013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农历9月,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商谋在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土地沟设置猎套套捕林麝。2013年11月12日,文某某约王某某一起进入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土地沟设置数处猎套后返回华阳。同年11月14日,二被告人又进入土地沟补设猎套,后到老料场东北侧一山沟内分头设置了用细铁丝、钢丝绳自制的猎套二十多处。同年12月1日,二被告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猎套,王某某发现其设置在老料场东北部山梁上的猎套套死了一只林麝,文某某发现其设置在另一侧山梁上的猎套套死了一只斑羚。二人将套得的猎获物取下带到老料场东北方一山沟旁,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剥皮取肉时,被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发现,当场人赃俱获。
案发后,查获的动物肉分别取样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通过对送检样本DNA序列检验,确定1号送检样本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林麝所有,2号送检样本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班羚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林麝、斑羚各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梁斌
2014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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