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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戴某甲、戴某乙等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98********,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7年7月2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9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浏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7年7月2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7年7月2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86********,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7年7月2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王某甲、朱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7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11月1日先后二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8年9月18日、1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起,被告人戴某乙、戴某甲均受雇被派遣到**派出所担任协警一职,并负责协助派出所民警管理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的信息录入等工作。自2017年3月起,被告人戴某乙、戴某甲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外地人员办理本市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并打印居住登记凭证,加盖派出所公章后,以每张150元到2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二手车行老板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用于办理长沙地区二手车过户手续,以牟取非法利益。至案发前,被告人戴某乙、戴某甲共计违规录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1103条,违规办理并销售居住登记凭证1095张,两人从中非法获利约15万元。其中,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甲的居住登记凭证共计约400张。被告人王某甲又以每张200元到400元不等的价格将其中约300张居住登记凭证转手卖给同为二手车行老板的被告人朱某某,并从中非法获利约4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又以每张300元到400元不等的价格将居住登记凭证转手卖给客户及同做二手车生意的人,并从中非法获利约1.5万元。

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戴某乙、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7月25日,被告人戴某甲、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朱某某持有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王某甲持有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均暂存于浏阳市**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戴某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甘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屈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熊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上述涉嫌犯罪的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立功情况说明、拘留证、立案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缴款书、指认居住登记凭证情况、交通警察支队查询的机动车辆情况、情况说明、证明、戴某乙、戴某甲利用派出所电脑开具的居住登记凭证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戴某甲、戴某乙的职务、职责情况说明、证明及会议纪要、情况说明、证明、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兰某某、曹某某、谷某某、肖某甲、傅某某、肖某乙、肖某丙、吴某某、熊某某、唐某某、屈某某、李某某、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王某甲、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王某甲、朱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王某甲、朱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戴某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甘某某、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上述涉嫌犯罪的人,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王某甲、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振

2019年1月14日

附:

一、被告人戴某甲(1511149****、17375718648)、戴某乙(17708443581、1587416****)、王某甲(1366730****、1810075****)、朱某某(1890077****、1360749****)均在家。

二、移送案卷四册。

三、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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