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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徐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Z4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乌当区**房。因诈骗他人财物,于2017年12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巷**号**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街**房。因聚众赌博,于2018年4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2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二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7日至4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成某某(另案处理)、“胖子”(另案处理)、“七哥”(另案处理)经预谋,在贵阳市云岩区蔡家关下寨路308路公交车站旁路边,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摆象棋残棋、与被害人下棋,被告人王某某、成某某、“胖子”、“七哥”负责望风、起哄,以下注下残棋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现金人民币5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家属已代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谅解书、监控截图等;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韩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江红

检察官助理:刘浩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云岩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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