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71989********,满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镇**村**组**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镇**村**组,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0日,承德中丰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承德市双滦区注册,以“百合贷”一种线上投资理财产品和“中创财富”、“ 房享汇”、“博鹏股权”三种线下投资理财产品为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用统一的话术向社会公众人群宣讲上述投资理财产品,并宣称高利润高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双滦区参与人员111人,涉案金额8576619元。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团队经理,涉案总金额为8576619元,另外王某某本人直接发展参与人6人,非法吸收资金527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发展参与人53人,非法吸收资金4909619元;被告人吴某某发展参与人32人,非法吸收资金16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惠普电脑一台、硬盘两个等;
2.书证:朱某甲等人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中创晟业投资人信息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师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朱某甲、路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河北康龙德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承德中丰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王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电脑硬盘提取封存后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将违法犯罪所得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宝明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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