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5********,浙江省温岭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现住鹰潭市余江区**镇眼镜园区万佳超市。2017年12月2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处以罚款五百元行政处罚,2018年2月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处以罚款二百元行政处罚,2018年12月3日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二千元行政处罚,2020年7月10日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九百元行政处罚。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79********,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江西**有限公司板材滚桶部主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92********,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江西**有限公司金架部包装主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村**组**号**室,现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2020年7月17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86********,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村委**村,现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2015年11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谢某某、周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被告人周某甲承租的中童眼镜园区泉佳装饰店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在该店内用扑克牌以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并每场结束后支付给周某甲妻子周某丁200元至500元场地费。2020年1月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在中童维也纳酒店开房组织他人以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水。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谢某某三人合伙在被告人周某甲承租的泉佳装饰店内开设赌场,以玩“三公”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并约定王某某分得抽水利润百分之五十,徐某某、谢某某各分得抽水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每场结束后由王某某支付周某甲200元至500元场地费。
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共非法获利50000余元,被告人徐某某、谢某某各非法获利23000余元,被告人周某甲分得6000余元场地费。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周某甲被民警持传唤证传唤归案,次日谢某某、徐某某被民警持传唤证传唤归案,同年7月24日王某某被民警从鹰潭市拘留所现场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某上交非法所得50000元,徐某某、谢某某各上交非法所得23000元,周某甲上交非法所得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聊天截图、转账照片、开房记录、协议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江西**眼镜有限公司证明、劳动合同、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张某某、周某乙、袁某某、朱某某、周某丙、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谢某某、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谢某某、周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谢某某、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均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其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被告人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先英
检察官助理:齐铁涛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周某甲现羁押于余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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