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刑检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该县**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岐山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该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岐山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驾车行至蓝田县**街**网吧,徐某某望风,王某某采用拆卸主机侧板的方式,盗得该网吧电脑内英特尔处理器2个、内存条2个。上述物品均被变卖,所获赃款已挥霍。
2.2018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驾车行至周至县**街**网咖,徐某某望风,王某某采用拆卸主机侧板的方式,盗得该网吧电脑内I3-7100英特尔处理器3个、金士顿8G-DDR4-2400内存条3个。后以同样方式,盗得该县**街**网咖电脑内I3-4150英特尔处理器3个、金士顿8G-DDR3-1600内存条3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网咖被盗物品价值2673元;**网咖被盗物品价值1023元。上述物品均被变卖,所获赃款已挥霍。
3.2018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驾车行至蒲城县**街**网络休闲会所,徐某某望风,王某某采用拆卸主机侧板的方式,盗得该会所电脑内I7-6700英特尔处理器1个、金士顿8G-DDR4-2400内存条1个。后以同样方式,盗得该县**街**网咖电脑内I7-6700英特尔处理器1个、I3-6100英特尔处理器1个、I5-6400英特尔处理器1个、影驰8G-DDR4-2400内存条3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网络休闲会所被盗物品价值932元;**网吧被盗物品价值3107元。上述物品均被变卖,所获赃款已挥霍。
4.2018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驾车行至大荔县**街**网吧,徐某某望风,王某某采用拆卸主机侧板的方式,盗得该网吧电脑内I5-8500英特尔处理器1个、威刚8G-DDR4-2400内存条2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网吧被盗物品价值2003元。上述物品均被变卖,所获赃款已挥霍。
5.2018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驾车行至铜川市**区**街**网咖,徐某某望风,王某某采用拆卸主机侧板的方式,盗得该网吧电脑内I3-6100英特尔处理器1个、I5-6400英特尔处理器1个、金士顿骇客神条8G-DDR4内存条2个。后以同样方式,盗得该条街**网吧电脑内I5-7500英特尔处理器2个、金士顿骇客神条8G-DDR4内存条4个;盗得该区**路**网咖电脑内I5-6400英特尔处理器3个、金士顿8G-DDR4-2133内存条3个;盗得**区**路**网吧电脑内I5-6400英特尔处理器2个、金士顿8G-DDR4-2400内存条2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网咖被盗物品价值1631元;**网吧被盗物品价值4538元;**网咖被盗物品价值2968元;**网吧被盗物品价值2158元。上述物品均被变卖,所获赃款已挥霍。
6.2018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驾车行至兴平市**街**网咖,徐某某望风,王某某采用拆卸主机侧板的方式,盗得该网吧电脑内I5-4460英特尔处理器2个、金士顿8G-DDR3内存条4个。后以同样方式,盗得该市**巷**网咖电脑内I5-4460英特尔处理器1个、金士顿8G-DDR3内存条2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网咖被盗物品价值2040元;**网咖被盗物品价值1020元。上述物品均被变卖,所获赃款已挥霍。
7.2018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驾车行至岐山县**路西边**网咖,徐某某望风,王某某采用拆卸主机侧板的方式,盗得该网吧电脑内I5-6400英特尔处理器2个、金士顿8G-DDR4-2400内存条4个。后以同样方式,盗得**路**吧电脑内I3-4130英特尔处理器1个、金士顿8G-DDR3-1600内存条1个。后两人驾车行至扶风县,盗得该县**区**路**网咖电脑内I5-6400英特尔处理器2个、金士顿8G-DDR3-1600内存条2个。后又行至眉县**路,以同样方式盗得**网咖电脑内I5-7400英特尔处理器1个、金士顿16G -DDR4-2400内存条1个、I5-4570s英特尔处理器1个、金士顿8G-DDR3-1600内存条2个;盗得该县**街**网吧电脑内I5-4460英特尔处理器1个、金士顿8G-DDR4-2400内存条1个、I5-6400英特尔处理器2个、金士顿16G-DDR4-2400 内存条2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网吧被盗物品价值1920元;**网吧被盗物品价值535元;**网咖被盗物品价值2240元;**网咖被盗物品价值2474元;**网吧被盗物品价值3296元。上述物品均被变卖,所获赃款已挥霍。
8.2018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驾车行至凤翔县**街的**网吧,徐某某望风,王某某采用拆卸主机侧板的方式,盗得该网吧电脑内I5-4460英特尔处理器1个、金士顿8G-DDR3-1600内存条2个;后以同样方式,盗得该县**街**网吧电脑内I5-4460英特尔处理器2个、金士顿8G-DDR3-1600内存条4个;**街**网咖电脑内I5-4460英特尔处理器2个、金士顿8G-DR3-1600内存条4个。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网吧被盗物品价值1294元;**网吧被盗物品价值2588元;**网咖被盗物品价值2588元。上述物品均被变卖,所获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等人的;
3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6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10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浠
2019年6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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