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新桥乡****村前**组***号。2015年2月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永城市新桥乡温油坊村小学附近杨树22棵进行采伐。经鉴定被采伐的22棵杨树活立木蓄积为20.521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林刑鉴字【2015】157号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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