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19〕5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99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路**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20000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谢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4月10日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延长期限为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26日。本案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5月24日重新收案。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6月24日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延长期限为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9日。本案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8月8日重新收案。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事先在网上购买学生家长信息和QQ号码,使用伪造的培训通知书,冒充学生家长的子女身份,以需要交纳培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0360元;被告人彭某某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58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谢某某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谢建芳人民币5560元。
2.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李某某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980元。
3.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陆某某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1980元。
4.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虞某某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虞某某人民币1980元。
5.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倪某某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倪某某人民币3960元。
6.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张某某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960元。
7.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丁某某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5560元。
8.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沈某某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5760元。
9.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陈某某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980元。
10.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尹某某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3960元。
11.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刘某甲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980元。
12.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杨某某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960元。
13.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陶某某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1980元。
14.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叶某某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2000元。
15.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刘某乙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980元。
16.2018年11月28日,同案犯邓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刘某丙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5940元。
17.2018年11月29日,同案犯邓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侯某某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1980元。
18.2018年12月3日,同案犯邓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丁某某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1980元。
19.2018年12月3日,同案犯邓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贾某某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1980元。
20.2018年12月3日,同案犯邓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董某某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1980元。
21.2018年12月3日,同案犯邓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谈某某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谈某某人民币3960元。
22.2018年12月4日,同案犯郑纬映(另案处理)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害人盛某某个人信息,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套词”和伪造的培训通知书,骗取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3960元。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向蔡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7891条。
2.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向何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725条。
3.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向陆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51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摘录的人口信息、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扣押笔录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分别是人民币70360元、人民币485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宇
2019年9月 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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