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5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5********,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镇**组**号,现住湖南省龙山县**镇**街道**区。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镇**村**组**号,现住该县**花园**栋**单元**室。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于同年10月15日、10月16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在明知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开设并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按照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指示进行转账。2020年1月29日起,被害人封某某因网上裸聊先后被敲诈勒索人民币9.9万余元,其中3.5万余元分别直接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三张银行卡账户后,由王某某转出至他人账户;2.9万余元分别直接转入被告人彭某某的银行卡账户后,由彭某某转出至他人账户。2020年1月30日起,被害人陆某某因网上裸聊先后被敲诈勒索人民币6.4万余元,其中4.2万余元分别直接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三张银行卡账户后,由王某某转出至他人账户;1.4万余元转入被告人彭某某的银行卡账户后,由彭某某转出至他人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封某某、陆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二人分别在网上裸聊被敲诈勒索钱财,被迫将钱款转入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其中包括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的银行卡账户。该事实另有银行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佐证。
2、同案关系人刘治良的证言证实,其于上述时间,指示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帮助“洗钱”的事实。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20年8月7日,民警从被告人彭某某处查获涉案手机二部,并将其扣押。
4、银行卡转账明细证实,被害人封某某因被敲诈勒索分别转款至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的银行卡账户,陆某某因被敲诈勒索转款至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的银行卡账户的详细情况。
5、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的到案过程。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廉敬武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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