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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彦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莫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莫旗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由莫旗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莫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莫旗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由莫旗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莫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彦某某共同以盈利为目的,在2013年至2016年间,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莫旗杜拉尔乡达哈浅村东北侧天然林地内,利用牛圈揽牛放牛,造成国家公益林(系防护林)毁损4155.4平方米,折合6.23亩,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彦某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非法占用防护林地6.23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某和彦某某为共同犯罪。同时,王某某、彦某某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英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乡**村,被告人彦某某现住**乡**村

2.案卷卷宗四册,电子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十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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