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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强某某等2人诈骗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金峪镇******号,农民。2014年5月16日因犯诈骗罪、伪造国家证件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减刑于2017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强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芝川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强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同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雷某取得联系,在闲聊过程中王某某产生将被告人强某某以未婚女性介绍给雷某做女朋友,从而骗取雷某钱财的目的,随后被告人王某某与强某某经预谋多次与雷某见面、消费。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骗得雷某的信任后,用自己的手机申请一个以强某某照片为图像、昵称为“**”的新微信号,并将该微信号给被害人雷某,谎称为强某某的微信,随后王某某用“**”的微信号冒充强某某多次与雷某聊天交往,编造各种理由骗取雷某现金共计78113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强某某经事先预谋窜至到雷某家,骗得雷某父母2000元见面礼;同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强某某以该强需要办美容卡为由骗得雷某现金3000元,两次所得赃款强某某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二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两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对被告人王某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青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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