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幢**室(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再次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同年8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街道**小区**幢**室家中,多次通过微信接受黄某某、马某某、芦某甲、芦某乙、陈某某、鲁某某等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赌博,累计接受投注人民币37600元,并将上述码注汇总后报至庄家被告人张某甲处,并从中获利4000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多次通过微信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赌博,累计接受投注人民币37600元,并从中获利5000余元。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至余姚市凤山派出所投案并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码账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马某某、芦某甲、芦某乙、陈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勘验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为非法牟利,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维娟
检察官助理:朱岱敏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1373806****)、张某甲(1380580****)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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