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6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徐州市**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1日经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垄**小区**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街**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孙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
1.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7月2日,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等人,为向刘某某索要欠款,逼迫被害人宁某某(刘某某之妻)说出刘某某的下落,在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对被害人宁某某采取辱骂、殴打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
2.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7日间,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孙某某等人,以向贺某甲索要欠款为由,在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对被害人贺某甲采取辱骂、殴打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民事判决书、借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贺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宁某某、贺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二、非法侵入住宅
2012年底到2017年7月间,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等人,以向刘某某索要欠款为由,在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多次采取强行换锁、滋扰等方式非法侵入并占有被害人张某乙夫妇(刘某某父母)该处房产长达四年多,造成被害人张某乙夫妇无法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贺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祥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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