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村**区**号,现住该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3********,汉族,中共党员,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村**区**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嘉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3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香河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香河县**村**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嘉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饶阳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村**区**号,现住该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在北京市房山区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招嫖信息,通过打电话、加微信的方式虚构提供上门色情服务的事实,诱骗被害人戴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支付押金、手续费等钱款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何某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乙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2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张某乙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涉案物品已被扣押,暂存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手机卡、银行卡等;2.书证:微信聊天截图、微信红包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手机鉴定数据等;8.其它证明材料: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炳坤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随案移送手机、银行卡、手机卡等(暂存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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