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平邑县**镇**农场租赁一处空地为场地,伙同张某乙(在逃)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置了储油设备、提炼工具、废矿物油原料等,在该农场内自建窑进行炼制柴油,由张某乙对外销售。提炼后产生的废渣随意倾倒在附近空地上。
2020年9月,王某某与被告人张某甲签订租赁合同,将炼油设备租赁给张某甲,租赁期间,王某某负责协调土窑的用地和用电事宜。后张某甲与张某乙合伙分批次购买废矿物油约102吨(共122袋,每袋0.84吨),并将部分废矿物油注入土窑。在现场出现多处废矿物油泄露,污染土壤环境。9月24日下午,王某某、张某甲在卸废矿油现场被抓获。
经鉴定,炼油点附近土壤、炼油渣堆放点、院内原料泄露处、运输车原料泄露处均含有石油烃。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出具证明: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现场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危险特性为毒性和易燃性。
2、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承租了刘某某位于平邑县**镇的**棉制品厂西院的两个车间,从事塑料颗粒加工。刘某某在该厂东院车间存放有两台气流纺机。2020年1月3日,王某某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东院的两台气流纺机以77000元的价格偷卖给泗水县**镇的丰某某,所得款项据为己有。经平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两台气流纺机价值22989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两台气流纺机追回,并发还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书证;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平均
2020年12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平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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