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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861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家属院**号**幢**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曾因非法经营,于2018年7月2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22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街**号**户。 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3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甲与张某甲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共同出资购买东风牌银灰色菱智汽车(皖K18Z79)进行改装,王某甲负责联系油源并开车在颍州区颍南路蓝色雅典小区南门口非法从事成品油销售,二人约定收益王某甲占6成、张某甲占4成。2018年10月13日起,二人轮流开车卖油。自2018年7月至12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微信账户共收入1220866元,支付宝账户除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收益,共收入124440元,合计收入1345306元,现金收入2050元,扣除王某甲所称8000元工资收入,二人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为1339356元。案发后,王某甲退还违法所得40000元,张某甲退还违法所得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支付宝、微信账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

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   飞

检察官助理:赵方庆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阜阳市颍泉区市二中家属院1950号10幢305户家中,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玉石街6号203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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