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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小某某”(身份不明)受“阿某某”(身份不明)雇请,驾驶车牌号为闽******奔驰牌黑色小轿车从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运输一车假冒伪劣香烟沿沈海高速公路前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被告人张某某受王某某雇请提前至福建省福鼎市高速路口探路,并在发现福鼎市闽浙高速检查站有检查车辆时为被告人王某某通风报信,二被告人分别逃离,被告人王某某在民警拦截下驾车至福鼎市**村委会旁弃车逃跑。次日凌晨5时许,二被告人汇合后至上述弃车路段查看情况时被福鼎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并移交福鼎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当场从被告人王某某所驾驶的奔驰牌黑色小轿车内查获“84mm云烟(紫)”875条、“84mm南京(红)”78条、“84mm白沙(精品二代)”15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12条、“84mm红塔山(软经典)”11条、“84mm牡丹(软)”50条、共计1041条。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鉴定,上述1041条卷烟价值人民币107035元。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处扣押的上述1041条卷烟、闽******号奔驰牌黑色小轿车等物证。

2.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5. 福鼎市烟草专局卷烟真伪鉴别书、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书、福鼎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鉴定意见。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受雇于他人,结伙非法运输假冒卷烟共计人民币107305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运输假冒伪劣香烟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查获,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振丰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福鼎市看守所;

2.本案案件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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