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部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安排其经营的**公司员工李某某等人,以个人名义与呈贡区小古城村第二、第四居民小组居民签订“小古城昆玉东路山地租用协议”,租用小古城村第二、第四居民小组位于小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至昆玉路、南至殷联社区、西至大洛羊社区、北至马料河的182.47亩集体农用地用于建设停车场。为获取利益,王某某未经土地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对外宣传可以在该地块倾倒渣土,随后陆续有固体废弃物从各工地拉运至该地块倾倒。
2016年8、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约定共同对该地块进行开发使用,在明知该土地为农用地,且未经土地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同意莫某某、方某某等人以80元/车的价格在该地块倾倒固体废弃物,期间为了便于运输固体废弃物的车辆进出该地块,张某某向呈贡区大洛羊居委会缴纳55万元用于道路使用。
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该地块转租给该公司用于建设昆明市呈贡区小古城农贸市场,在未经土地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继续通过倾倒固体废弃物的方式对该地块进行填平、垫高作业直至2017年底被查处。
经鉴定,地块范围内占用呈贡区永久基本农田158.93亩,不符合呈贡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耕地51.54亩、园地129.99亩、林地0.94亩;地块全用于填土,填土方量为183269.10立方米,填土平均厚度1.83米;耕地(51.54亩)耕作层已被各种渣土覆盖,已达不到耕种条件,破坏程度为中度破坏。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王某某委托昆明邦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复垦施工。2019年2月20日经昆明市呈贡区农林局验收,覆土深度达50公分以上,达到耕种条件。
2018年11月13日10时许,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王某某到达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2019年2月15日10时15分,被告人张某某到呈贡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租地协议、验收意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莫某某、方某某、潘某某、韩某某、张某甲、韩某甲、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破坏程度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告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共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慧文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在家候审。(王某某联系电话:1398766****;张某某联系电话:1388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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