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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3********,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营子**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隆化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7日被隆化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5日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7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5日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于2020年9月3日、同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张某某承包了隆化县**镇**村姜某某家住房建筑劳务工程,2020年07月14日16时许,张某某雇佣由王某某操作(牌号为冀HD****号)的吊车施工作业时,由于正在承建的姜某某家的房屋西侧架设有**517线(**沟)10千伏高压线,在吊车往房顶吊运混凝土后,往下放吊斗时。吊车臂下面连接吊斗的钢丝绳小勾子碰触到了10千伏的高压线,导致正在用手扶正吊斗的工人周某某被电击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向东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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