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住山城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7月29日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阳市汤阴县,住山城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8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王某某伙同张某某在鹤壁市山城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东户家中,利用微信组织时时彩赌博,交易流水15691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现场照片、抓获证明、赌博网站截图、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大伟
检察官助理:陈少华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被监视居住于山城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东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