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5719,汉族,大学本科,河南省新密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户,住阜阳市颍州区高速时代城5号楼2903号,案发前任颍上县地方海事处南照海事所海事所所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颍上县监察委留置,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4********011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街****号,案发前任颍上县地方海事处南照海事所海事所副所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颍上县地方海事处南照海事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收受多名非法采砂人员的财物共计173100元,个人分得73400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颍上县地方海事处南照海事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收受多名非法采砂人员财物共计266000元,个人分得133900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王某某和张某某在淮河南照段105国道南照大桥附近巡查时查扣了张某乙的非法采砂船船。后王某某向找到其欲要回船只的张传发索要4000元,张某乙给王某某钱后,船只被张某乙领回。该笔4000元钱王某某和张某某每人分得2000元。
2019年初,王某某结婚时收欲寻求其关照的张某乙以贺喜为由送给其的600元现金。
2.2019年1月25日,王某某、张某某和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淮河南照段巡查时查扣了朱某甲、朱某乙和张某乙三人非法采砂的船只。后张某某向找到其欲要回船只的朱某某索要60000元。朱某某通过张某乙将60000元现金交给张某某后,船只被领回。张某某告知王某某只收30000元。两人商议后,分给张某乙3000元,分给任某某5000元,王某某分得11000元,余款被张某某占有。
3.2018年10月的一天凌晨,王某某和张某某等人在淮河颍上县段巡查时查扣了张某乙的非法采砂船只。当王某某收下张某乙通过南照镇十里村群众杨某某送给其5000元现金后,其将船只还给张某乙。后该5000元王某某和张某某每人分得2000元。
4.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王某某、张某某和张某乙三人在淮河颍上段巡查时查获陈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的泵船。后张某某向找到其欲要回船只的陈某某索要50000元,陈某某通过刘某某给张某某50000元现金。张某某告知王某某其只收40000元,两人商议后告知张某乙(另案处理)只收15000元并分给张某乙5000元。王某某分得17500元,余款27500元被张某某占有。
5.2018年10月左右的一天,王某某和张某乙在淮河颍上县段巡查时查获南照镇大寺社区居民陈某的非法采砂浮吊船。陈某为不受处罚送给张某乙南照商厦购物卡1000元,送给张某某并通过张某某送给王某某该超市购物卡各1500元。
2019年初,王某某结婚时收欲寻求其关照的陈某以贺喜为由送给其的1000元现金。
6.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王某某、张某某和张某乙三人在淮河南照段北岸南照铁路大桥东侧巡查时查获杨某某的非法采砂泵船。后张某乙向找到其欲要回船只的杨某某索要10000元,杨某某通过陈某某给张某乙10000元现金。王某某、张某某、张某乙三人分别分得3300元、3400元和3300元。
7.2019年3月上旬的一天,张某某和张某乙在淮河润和段巡查时查获卢某的非法采砂船只。后张某某向找到其欲要回船只的卢某索要30000元,卢某通过李某某给张某某30000元现金。王某某和张某某二人商议后,分给刘某某2000元,分给张某乙5000元。王某某和张某某每人分得11500元。
同月,王某某和张某某在淮河颍上县段巡查时查获李某某的非法采砂船只。后张某某向找到其欲要回船只的李某某索要5000元。该笔钱王某某和张某某每人分得2500元。
8.2018年11月下旬的一天,王某某、张某某和张某乙三人淮河润河渡口附近巡查时查获了邱某某的非法采砂泵船。后张某某对向其提出的不扣船只的当邱某某索要30000元。该笔钱三人每人分得10000元。
9.2019年3月的一天,采砂船主祝某某为了得到南照海事所关照,通过韩某某送给王某某现金6000元,王某某交给张某某现金3000元并要张某某给予关照。
10.2019年2月7日,张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另案处理)和祝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淮河颍上县段巡查时查扣潘某某的非法采砂船只。张某乙收下潘某某通过南照镇六里村群众刘某某交给张某乙的50000元现金。
同日,张某乙收下被南照海事处查扣的非法采砂船船主蔡某某送的10000元现金。
张某乙将上述收取的60000元情况告知张某某后,二人商议分给王某某8000元,分给两名看船人员共计6000元。余款张某某和张某乙分别分得26000元和20000元。
11.2018年11月份,王某某和张某某在淮河颍上县段巡查时先后查获两只非法采砂船筏。后王某某向找到其帮忙的杨某某索要6000元。该笔钱王某某和张某某每人分得3000元。
2019年初,王某某结婚时收欲寻求其关照的杨某某以贺喜为由送给其的2000元现金。
12.2018年10月,王某某收受在南照镇经营砂石场寻求其关照的王某送给其的2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中共阜阳市地方海事局委员会文件、中共阜阳市地方海事局文件、中共颍上县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颍上县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文件、到案经过等书证;
2.张某某1、朱某某、张某某2、朱某某、张某某3、任某某、陈某某1、徐某某、聂某某、刘某某、陈某、陈某某2、李某某、邱某某、祝某某、陈某某、潘某某、刘某某、蔡某某、杨某某、王某、刘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和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颍上县地方海事处南照海事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6000元,个人分得133900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颍上县地方海事处南照海事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索取或收受他人物共计173100元,个人分得73400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其中张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分别触犯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适应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张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张某某退赃156200元,王某某退赃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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