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石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61990********,汉族,小学,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德顺钢铁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德顺钢铁厂宿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石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逮捕。
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61987********,汉族,初中,包头市石拐区亚新隆顺特钢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亚新隆顺特钢厂宿舍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石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4月期间,王某某从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购买“辣筋儿”运往包头市石拐区亚新隆顺特钢厂进行出售。共购买毒品33包(3.3克),其中卖给张某某23包(2.3克),魏某某3包(0.3克),剩余毒品被其冲入马桶中。张某某从王某某处分四次购买毒品23包(2.3克),其中卖给魏某某12包(1.2克),小波5包(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证言;
3.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贩卖毒品2.6克,张某某贩卖毒品1.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王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张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勇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张某某羁押于昆都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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