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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28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户籍**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巷**号**单元**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29日临时寄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8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5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户籍**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单元**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伪造的王某某中国**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骗取太原市**管理中心10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被告人张某某分得10万元,王某某在偿还5期(本息合计33275.44元)后未偿还剩余本息。案发后,张某某家属向太原市**管理中心退还10万元。

2.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隐瞒其位于太原市晋阳街北三巷19号13号楼中单元302号的房屋已向李某某抵押借款的事实,在迎某某双塔东街再次以该房屋作抵押向被害人周某某借款144000元,王某某向周某某还款2万余元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房屋抵押合同》、民事起诉状、出所登记表、建设银行结清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借款合同》、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建屏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九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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