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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1********,汉族,半文盲,农民,住郓城县**街道**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网络游戏平台发布虚假的低价充游戏币的广告,在获取被害人支付宝余额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国美电器网上商城下单购买相应价格的手机,形成付款二维码,并编造继续扫码才可以激活游戏账号、追回之前被刷的钱款等理由诱骗被害人继续扫描其发送的付款二维码,得逞后,便与被害人切断联系。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快递公司或国美电器实体店将手机取出,并将手机卖给郓城县某某手机店、郓城县南赵楼某某手机店。自2018年8月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以此种方式诈骗25名被害人共计484253.2元,犯罪所得用于消费。

被告人张某某事前明知被告人王某某用上述方式实施诈骗,仍多次帮助王某某将诈骗所得手机从国美电器实体店提出,并多次将手机送到郓城县某某手机店销售,共涉及4部手机,涉及金额28000余元,所得赃款用于二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信息、抓获经过、手机入库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汲某某、葛某某、江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瞿某某、殷某某、林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葛某某、江某某、岳某某对王某某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交易数据一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艳萍

                                   检察官助理袁 媛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郓城县看守;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

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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